复盘奥尼尔和邓肯的对位终结篇99到04季后赛个人对位记录(深蓝统计),以正视听。看还有谁能造谣邓肯能打的过奥尼尔。首先是04年对位全记录。

复盘奥尼尔和邓肯的对位终结篇99到04季后赛个人对位记录(深蓝统计),以正视听。看还有谁能造谣邓肯能打的过奥尼尔。首先是04年对位全记录。

对于他这套原始标准,我都已经完善修订两轮了,还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缺陷一:不全面原始标准仅考虑出手投篮的情况,统计范围过窄,仅是狭义对位。至少应加入:1、防守犯错造成罚球造罚球除2+1外均不反映在出手统计里,也未和出手投篮合计为进攻成功回合,但造罚球意味着无干扰得分机会,且防守球员付出额外犯规代价,显然必须列入对位统计。原始标准里未明确是否计入,这里进行明确。需要说明的是,造成对手防守犯规并获得罚球机会,即认定为该次对位获胜,罚球是否命中不在对位统计范围内。2、进攻犯错失去球权如果进攻球员被防守球员防得出不了手,还丢了球权,无论是犯规,还是违例,还是被主防人或协防人干扰抢断……都是非常直观典型的攻防对位回合,甚至算是防守高光时刻,毫无疑问应被计入。需要说明的是,进攻球员丢失球权即该次防守成功,与球权再次被谁获得无关,即便进攻方再次获得球权,也不属于该次对位统计范围。3、传球创造绝对机会如果进攻球员持球吸引防守球员注意力之后,给队友传球创造出绝对机会(空篮或显著错位)可以直接袭篮,属于非常明显的“对比赛造成重大正面影响”,也毫无疑问应被计入。需要说明的是,队友接球时是否处于明显绝对优势地位,是判断该回合是否纳入统计的核心标准,与队友后续行为无关。例如队友接球时处在明显绝对优势地位,但空篮投失或被犯规阻止,不影响该回合计入;同理,队友接球时未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但强投或再次传球创造机会,哪怕进攻成功也不能将该回合计入对位统计。4、无球抢位造成犯规如果攻防双方在无球状态下,因为抢夺位置进行对抗,且造成了对方犯规,这种情况无论攻守哪一方犯规,都应计入对位统计(计为犯规方落败)。无论有没有形成得分或其它结果,但要位对抗本身就是两个球员直接交锋的最典型场景之一,不能因为无球状态就不承认其正面对位的性质。 以上4点补充后,基本形成较全面的对位统计范围。但也难免疏漏,后续有新的认识还将继续补充完善(欢迎回复提出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缺陷二:不准确原始标准不准确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二)依情况判定选取” 的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不准确性根源都在于未考虑“防守责任”,仅简单依据“位置”和“ 动作”来判定是否计入。具体来说:1、对“协防是否计入”的标准不准确,不应考虑原主防人是否失去位置原始标准以“原主防人是否失去位置”为判断依据,只要原主防人未失位,就不将协防人纳入对位统计。(原文是“如果双方在进攻时主防者并不是本人而是处于协防状态,那么这次出手不选取,但是如果原来的主防者已经失去位置,双方由协防者成为了主防者并且做出了有效的防守动作那么这次出手将被选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大量协防和包夹都是在原主防人并未失去位置时发生的,之所以需要协防包夹,就是因为原主防人即使没有失去位置也可能无法阻止进攻球员得分,所以协防人才不得不参与防守。所以,如果具备“防守责任”,就应该纳入统计。至于什么情况应该承担“防守责任”,下文另述。 2、对“防守注意力分散后”的标准不科学,不应只考虑“动作”原始标准以“原主防人是否做出有效防守动作”为判断依据,不能适应比赛中的各种情形变化。(原文是“如果双方在对位盯防时由于对手其他人的进攻分散了防守注意力,最后导致对方接球得分那么选取的标准是看双方有没有在对方出手时立刻做出了有效的防守动作,如果有则选取,反之则不选取”)走位换防或协防包夹是球队战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比赛中属于常规操作;防守球员在短暂放弃原主防对象之后,是否重新和对方形成对位关系?起决定作用的显然不应该是“防守动作”,而是“防守责任”。最容易理解的情形之一:球员A本来对位球员B,因为合理原因分散注意力没有跟B,随着比赛发展,B没有其它防守队员明确接管,A也没有新的明确防守对象,那么此时B拿到球出手,A没有做防守动作。此时怎么能依据A未做防守动作,而判定AB不对位呢?很明显,此时A对B是负有“防守责任”的,对位统计不应当鼓励“该防不防伤害球队”的行为。同理,是不是做了防守动作就一定是对位了呢?例如:球员A本来对位球员B,因为合理原因分散注意力没有跟B,随着比赛发展,B有其它防守队员明确换防,A也跟着新的防守对象走位,那么此时B拿到球出手,A再度放弃新的防守对象试图协防夹击B,也做了伸手干扰动作但没够着,那么该回合就一定是AB对位了吗?也未必。这里更本质的认定原则应当看“A是否承担对B的防守责任”。 以上两点,都可归纳为以“防守责任”判定是否纳入统计,以下展开阐述。 **********以下是以“防守责任”为判定原则的阐述********判定原则为:距离为首要判定原则;合理距离内一般有防守责任,不具备条件与能力时例外;合理距离外一般无防守责任,队友补换防不到位时例外。对位攻防,顾名思义,相同位置面对面,因此两人之间距离是判定防守责任的首要因素。关于球员A和球员B之间的合理距离,结合官方对“空位”定义(4英尺)和实际统计普遍采用的大空位定义(6英尺),考虑到比赛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取较大值,将基准设定在6英尺之内,即两人距离在1.8米之内。正常情况下,防守球员A与进攻球员B距离6英尺之内,即1.8米之内时,A肯定要承担防守责任的。之所以说“正常情况”,是因为在这个合理距离之内和之外,都有例外情况,以下重点阐述两类例外情况:1、距离超过6英尺时的例外情况AB两人距离超过6英尺且B球员得球进攻时,A球员是否承担防守责任,主要取决于防守方其它队友是否到位承担主防角色(“到位”的判定标准为其它防守队员与B的距离在6英尺之内)。(1)如果有队友到位,则视为队友承接了防守责任,A不再承担防守责任;(2)如果没有队友到位(即B处在大空位),且A是离B最近的防守人(或之一),那么A对B承担不可推卸的防守责任;(3)如果没有队友到位且A不是离B最近的防守人,那么根据AB两人在该进攻回合初始时是否对位来判定,即:如果此时B这个大空位本来就是因为A的原因造成的,则A还是承担防守责任;反之如果B此时的大空位不是因为A的原因造成的,则A不承担防守责任。 2、距离未超过6英尺时的例外情况在6英尺内,球员A如果“不具备条件或已失去能力”时,可以免除防守责任。这是最容易引起争议也最值得深思的部分。为便于理解,这里引入游戏里“满血”、“残血”的概念。注意:这里“满血”、“残血”都特指在某次特定回合开始时的状态,不考虑比赛进行阶段和其它因素给双方带来的体力和状态影响(开场和终场的区别,第1场和第7场的区别,健康和伤病的区别,这些持续时间较长维度的因素都不纳入考虑);仅考虑在某次特定回合开始时,双方彼时为接下来一回合所能拿出来的相对状态。似乎有点抽象,那么就通过给攻防对位两人赋值来具象化:(1)完全的一对一拉开单打这是正常情况,双方都全神贯注在接下来的这一回合攻防,基本没有别的干扰,可视为“进攻方满血/防守方满血”,列举于此仅为便于对照理解以下特殊情况。(2)一攻二(或一攻多)这里又要再细分为三种情况(i)进攻方从容。这是大多数情况,此时由于进攻方具有天然主动性,有多种选择(投突传),因此,即使面对包夹和协防也应视为“进攻方满血/防守方满血”(ii)进攻方仓促。例如24秒即将走完,球即将出界等情况,此时进攻选择少,而防守方显著占优,可视为“进攻方被动残血/防守方满血”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进攻方如果是主动控制时间或是自己失误浪费时间或被对手防住的,不能计为“被动残血”,必须是其它进攻球员浪费或被防住,导致该进攻球员被迫接锅,方可计入“被动残血”(iii)防守方仓促。这里仅适用于协防的情况,即防守球员A与进攻球员B原本不对位,但在B已经战胜原对位人、已处在“不可阻挡的绝对优势状态”时,A紧急协防因时间或位置的缘故处于非常不利的态势。可视为“进攻方满血/防守方被动残血”。这并不少见但很容易引起争议,需要个案分析和严格界定。例如B获得进攻机会,A根本来不及形成干扰但依然奋力扑去当背景板。这里最重要的观察点就是:当A启动协防时,B是否已处在“不可阻挡的绝对优势状态”?如果是,则视为防守方被动残血;如果不是则不应计入。(3)二攻一(或多攻一)这里也有两种情况(ii)单次进攻。多见于快攻时,两个进攻球员形成配合或牵制,导致防守球员完全被动地应对,可视为“进攻方满血/防守方被动残血”当然这里也要排除防守球员自身打滑踉跄走神等主动失误造成的残血状态,不应计入。(i)连续进攻。这是常见而又容易争议的场景:防守球员A之前防守其它进攻球员,当进攻球员B拿球,防守球员A马上从上一回合转入本回合与防守球员B对位,处在前期消耗过大或身体明显失衡的状态,可视为“进攻方满血/防守方被动残血”。以上出现了4种一方满血另一方被动残血的状况(其中3种是防守方被动残血),这4种情况可以形容为“打赢你,但和我关系不大”,对方球员都不应承担对应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现代篮球体系尤其是外线和侧翼角度下,对防守责任的判定相对困难。是跟防还是换防?是挤还是绕?很多时候球队战术选择决定了防守责任归谁。但对内线扰动相对较小,有个例可以单独讨论,不影响一般性原则的制定。 **************以下是“2代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在上一篇(序)中已提出了两个补充和一个修订,并尝试应用于04湖马系列赛,以下简称其为“2代标准”:补充1:双方对位单打或有协防时,进攻方未形成投篮,但进攻方造成对位人或协防人犯规,获得罚球的,计为进攻方获胜。(补充理由:罚球即意味着出手过程中被犯规,并获得无干扰得分机会,相当于本次进攻成功,与罚球是否罚中无关)补充2:双方对位单打或有协防时,进攻方未形成投篮,或犯规或违例或被主防人或协防人抢断,并丢失球权的,计为防守方获胜。(补充理由:进攻球员丢失球权,本次防守成功。这是与补充1相对应的,否则对防守方不公平)修订1:如果双方在进攻时主防者并不是本人而是处于协防状态,但协防时做出了动态防守动作,那么这次出手应当选取。(修订理由:静态防守动作可以解释为未参与对位,如原地站立高举双手;但有动态动作,例如做盖帽动作或伸手试图抢断就表明参与了对位,应计入统计) 2代标准弥补了原始标准缺陷一“不全面”中的前两点,补充1即“造罚球”,补充2即“进攻方失去球权”;也弥补了原始标准缺陷二“不准确”中的第一点,“修订1”即将协防认定与主防人位置脱钩。从04年湖马系列赛6场的统计结果看,“补充2”占总回合数10%,“修订1”占回合数13%,已具有显著统计意义。 但2代标准并未完全弥补原始标准的不完整和不准确,因此此次提出新的修订。 *************以下尝试建立“3代标准”******************(一)必须选取的情况:1.双方处于对位单打状态下的出手。2.双方在对位单打时有其他队友协防下的出手。3.双方在对位盯防下的各种二次进攻出手或者摆脱对方的防守接队友传球的出手。4. 双方对位单打或有协防时,进攻方未出手,但进攻方造成对位人或协防人犯规,获得罚球的,计为进攻方获胜。5.双方对位单打或有协防时,进攻方未出手,或犯规或违例或被主防人或协防人抢断,并丢失球权的,计为防守方获胜。6.进攻球员吸引防守球员注意力后为队友创造绝对机会,计为进攻方获胜。7.双方抢夺位置时出现犯规吹罚,计为被犯规方获胜。(二)依防守责任判定选取的情况:除前述之外的其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防、注意力被其它进攻球员分散等,均根据“防守责任”判定是否纳入对位统计:如果应当承担防守责任,都应纳入对位统计;如果不应承担防守责任,都不纳入对位统计。

对于他这套原始标准,我都已经完善修订两轮了,还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缺陷一:不全面原始标准仅考虑出手投篮的情况,统计范围过窄,仅是狭义对位。至少应加入:1、防守犯错造成罚球造罚球除2+1外均不反映在出手统计里,也未和出手投篮合计为进攻成功回合,但造罚球意味着无干扰得分机会,且防守球员付出额外犯规代价,显然必须列入对位统计。原始标准里未明确是否计入,这里进行明确。需要说明的是,造成对手防守犯规并获得罚球机会,即认定为该次对位获胜,罚球是否命中不在对位统计范围内。2、进攻犯错失去球权如果进攻球员被防守球员防得出不了手,还丢了球权,无论是犯规,还是违例,还是被主防人或协防人干扰抢断……都是非常直观典型的攻防对位回合,甚至算是防守高光时刻,毫无疑问应被计入。需要说明的是,进攻球员丢失球权即该次防守成功,与球权再次被谁获得无关,即便进攻方再次获得球权,也不属于该次对位统计范围。3、传球创造绝对机会如果进攻球员持球吸引防守球员注意力之后,给队友传球创造出绝对机会(空篮或显著错位)可以直接袭篮,属于非常明显的“对比赛造成重大正面影响”,也毫无疑问应被计入。需要说明的是,队友接球时是否处于明显绝对优势地位,是判断该回合是否纳入统计的核心标准,与队友后续行为无关。例如队友接球时处在明显绝对优势地位,但空篮投失或被犯规阻止,不影响该回合计入;同理,队友接球时未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但强投或再次传球创造机会,哪怕进攻成功也不能将该回合计入对位统计。4、无球抢位造成犯规如果攻防双方在无球状态下,因为抢夺位置进行对抗,且造成了对方犯规,这种情况无论攻守哪一方犯规,都应计入对位统计(计为犯规方落败)。无论有没有形成得分或其它结果,但要位对抗本身就是两个球员直接交锋的最典型场景之一,不能因为无球状态就不承认其正面对位的性质。 以上4点补充后,基本形成较全面的对位统计范围。但也难免疏漏,后续有新的认识还将继续补充完善(欢迎回复提出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缺陷二:不准确原始标准不准确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二)依情况判定选取” 的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不准确性根源都在于未考虑“防守责任”,仅简单依据“位置”和“ 动作”来判定是否计入。具体来说:1、对“协防是否计入”的标准不准确,不应考虑原主防人是否失去位置原始标准以“原主防人是否失去位置”为判断依据,只要原主防人未失位,就不将协防人纳入对位统计。(原文是“如果双方在进攻时主防者并不是本人而是处于协防状态,那么这次出手不选取,但是如果原来的主防者已经失去位置,双方由协防者成为了主防者并且做出了有效的防守动作那么这次出手将被选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大量协防和包夹都是在原主防人并未失去位置时发生的,之所以需要协防包夹,就是因为原主防人即使没有失去位置也可能无法阻止进攻球员得分,所以协防人才不得不参与防守。所以,如果具备“防守责任”,就应该纳入统计。至于什么情况应该承担“防守责任”,下文另述。 2、对“防守注意力分散后”的标准不科学,不应只考虑“动作”原始标准以“原主防人是否做出有效防守动作”为判断依据,不能适应比赛中的各种情形变化。(原文是“如果双方在对位盯防时由于对手其他人的进攻分散了防守注意力,最后导致对方接球得分那么选取的标准是看双方有没有在对方出手时立刻做出了有效的防守动作,如果有则选取,反之则不选取”)走位换防或协防包夹是球队战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比赛中属于常规操作;防守球员在短暂放弃原主防对象之后,是否重新和对方形成对位关系?起决定作用的显然不应该是“防守动作”,而是“防守责任”。最容易理解的情形之一:球员A本来对位球员B,因为合理原因分散注意力没有跟B,随着比赛发展,B没有其它防守队员明确接管,A也没有新的明确防守对象,那么此时B拿到球出手,A没有做防守动作。此时怎么能依据A未做防守动作,而判定AB不对位呢?很明显,此时A对B是负有“防守责任”的,对位统计不应当鼓励“该防不防伤害球队”的行为。同理,是不是做了防守动作就一定是对位了呢?例如:球员A本来对位球员B,因为合理原因分散注意力没有跟B,随着比赛发展,B有其它防守队员明确换防,A也跟着新的防守对象走位,那么此时B拿到球出手,A再度放弃新的防守对象试图协防夹击B,也做了伸手干扰动作但没够着,那么该回合就一定是AB对位了吗?也未必。这里更本质的认定原则应当看“A是否承担对B的防守责任”。 以上两点,都可归纳为以“防守责任”判定是否纳入统计,以下展开阐述。 **********以下是以“防守责任”为判定原则的阐述********判定原则为:距离为首要判定原则;合理距离内一般有防守责任,不具备条件与能力时例外;合理距离外一般无防守责任,队友补换防不到位时例外。对位攻防,顾名思义,相同位置面对面,因此两人之间距离是判定防守责任的首要因素。关于球员A和球员B之间的合理距离,结合官方对“空位”定义(4英尺)和实际统计普遍采用的大空位定义(6英尺),考虑到比赛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取较大值,将基准设定在6英尺之内,即两人距离在1.8米之内。正常情况下,防守球员A与进攻球员B距离6英尺之内,即1.8米之内时,A肯定要承担防守责任的。之所以说“正常情况”,是因为在这个合理距离之内和之外,都有例外情况,以下重点阐述两类例外情况:1、距离超过6英尺时的例外情况AB两人距离超过6英尺且B球员得球进攻时,A球员是否承担防守责任,主要取决于防守方其它队友是否到位承担主防角色(“到位”的判定标准为其它防守队员与B的距离在6英尺之内)。(1)如果有队友到位,则视为队友承接了防守责任,A不再承担防守责任;(2)如果没有队友到位(即B处在大空位),且A是离B最近的防守人(或之一),那么A对B承担不可推卸的防守责任;(3)如果没有队友到位且A不是离B最近的防守人,那么根据AB两人在该进攻回合初始时是否对位来判定,即:如果此时B这个大空位本来就是因为A的原因造成的,则A还是承担防守责任;反之如果B此时的大空位不是因为A的原因造成的,则A不承担防守责任。 2、距离未超过6英尺时的例外情况在6英尺内,球员A如果“不具备条件或已失去能力”时,可以免除防守责任。这是最容易引起争议也最值得深思的部分。为便于理解,这里引入游戏里“满血”、“残血”的概念。注意:这里“满血”、“残血”都特指在某次特定回合开始时的状态,不考虑比赛进行阶段和其它因素给双方带来的体力和状态影响(开场和终场的区别,第1场和第7场的区别,健康和伤病的区别,这些持续时间较长维度的因素都不纳入考虑);仅考虑在某次特定回合开始时,双方彼时为接下来一回合所能拿出来的相对状态。似乎有点抽象,那么就通过给攻防对位两人赋值来具象化:(1)完全的一对一拉开单打这是正常情况,双方都全神贯注在接下来的这一回合攻防,基本没有别的干扰,可视为“进攻方满血/防守方满血”,列举于此仅为便于对照理解以下特殊情况。(2)一攻二(或一攻多)这里又要再细分为三种情况(i)进攻方从容。这是大多数情况,此时由于进攻方具有天然主动性,有多种选择(投突传),因此,即使面对包夹和协防也应视为“进攻方满血/防守方满血”(ii)进攻方仓促。例如24秒即将走完,球即将出界等情况,此时进攻选择少,而防守方显著占优,可视为“进攻方被动残血/防守方满血”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进攻方如果是主动控制时间或是自己失误浪费时间或被对手防住的,不能计为“被动残血”,必须是其它进攻球员浪费或被防住,导致该进攻球员被迫接锅,方可计入“被动残血”(iii)防守方仓促。这里仅适用于协防的情况,即防守球员A与进攻球员B原本不对位,但在B已经战胜原对位人、已处在“不可阻挡的绝对优势状态”时,A紧急协防因时间或位置的缘故处于非常不利的态势。可视为“进攻方满血/防守方被动残血”。这并不少见但很容易引起争议,需要个案分析和严格界定。例如B获得进攻机会,A根本来不及形成干扰但依然奋力扑去当背景板。这里最重要的观察点就是:当A启动协防时,B是否已处在“不可阻挡的绝对优势状态”?如果是,则视为防守方被动残血;如果不是则不应计入。(3)二攻一(或多攻一)这里也有两种情况(ii)单次进攻。多见于快攻时,两个进攻球员形成配合或牵制,导致防守球员完全被动地应对,可视为“进攻方满血/防守方被动残血”当然这里也要排除防守球员自身打滑踉跄走神等主动失误造成的残血状态,不应计入。(i)连续进攻。这是常见而又容易争议的场景:防守球员A之前防守其它进攻球员,当进攻球员B拿球,防守球员A马上从上一回合转入本回合与防守球员B对位,处在前期消耗过大或身体明显失衡的状态,可视为“进攻方满血/防守方被动残血”。以上出现了4种一方满血另一方被动残血的状况(其中3种是防守方被动残血),这4种情况可以形容为“打赢你,但和我关系不大”,对方球员都不应承担对应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现代篮球体系尤其是外线和侧翼角度下,对防守责任的判定相对困难。是跟防还是换防?是挤还是绕?很多时候球队战术选择决定了防守责任归谁。但对内线扰动相对较小,有个例可以单独讨论,不影响一般性原则的制定。 **************以下是“2代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在上一篇(序)中已提出了两个补充和一个修订,并尝试应用于04湖马系列赛,以下简称其为“2代标准”:补充1:双方对位单打或有协防时,进攻方未形成投篮,但进攻方造成对位人或协防人犯规,获得罚球的,计为进攻方获胜。(补充理由:罚球即意味着出手过程中被犯规,并获得无干扰得分机会,相当于本次进攻成功,与罚球是否罚中无关)补充2:双方对位单打或有协防时,进攻方未形成投篮,或犯规或违例或被主防人或协防人抢断,并丢失球权的,计为防守方获胜。(补充理由:进攻球员丢失球权,本次防守成功。这是与补充1相对应的,否则对防守方不公平)修订1:如果双方在进攻时主防者并不是本人而是处于协防状态,但协防时做出了动态防守动作,那么这次出手应当选取。(修订理由:静态防守动作可以解释为未参与对位,如原地站立高举双手;但有动态动作,例如做盖帽动作或伸手试图抢断就表明参与了对位,应计入统计) 2代标准弥补了原始标准缺陷一“不全面”中的前两点,补充1即“造罚球”,补充2即“进攻方失去球权”;也弥补了原始标准缺陷二“不准确”中的第一点,“修订1”即将协防认定与主防人位置脱钩。从04年湖马系列赛6场的统计结果看,“补充2”占总回合数10%,“修订1”占回合数13%,已具有显著统计意义。 但2代标准并未完全弥补原始标准的不完整和不准确,因此此次提出新的修订。 *************以下尝试建立“3代标准”******************(一)必须选取的情况:1.双方处于对位单打状态下的出手。2.双方在对位单打时有其他队友协防下的出手。3.双方在对位盯防下的各种二次进攻出手或者摆脱对方的防守接队友传球的出手。4. 双方对位单打或有协防时,进攻方未出手,但进攻方造成对位人或协防人犯规,获得罚球的,计为进攻方获胜。5.双方对位单打或有协防时,进攻方未出手,或犯规或违例或被主防人或协防人抢断,并丢失球权的,计为防守方获胜。6.进攻球员吸引防守球员注意力后为队友创造绝对机会,计为进攻方获胜。7.双方抢夺位置时出现犯规吹罚,计为被犯规方获胜。(二)依防守责任判定选取的情况:除前述之外的其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防、注意力被其它进攻球员分散等,均根据“防守责任”判定是否纳入对位统计:如果应当承担防守责任,都应纳入对位统计;如果不应承担防守责任,都不纳入对位统计。